去年底我们处理过一个厂房项目的结算争议,别的部分都谈得顺,单单卡在一件事上:业主要把幕墙从铝塑板换成陶土板,3200 平方米 施工方按”重新组价”报了 395 元一平方米,业主要求按”参照类似价格”核到 245 元,来回差了将近 49 万,双方各执一词,拖到结算都定不下去。
这个争议其实不复杂,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变更估价的三条顺序规则,问题出在双方对”适用哪一条”的理解从一开始就不一样。今天把这个案子拆开,顺便把这三条规则的实际用法说清楚。
三条规则不是并列的,是有先后顺序的
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行写法,变更价款确定遵循这样的顺序:合同里已有适用价格的,按已有价格执行;只有类似价格的,参照类似价格;都没有的,才由承包人提出、发包人确认一个新的价格。这三条是递进关系,不是”挑一条对甲方有利的用”。
这个案子里的幕墙变更,三条其实都能沾上边,所以才吵得起来。合同清单里有幕墙的分项单价,但那是铝塑板的 180 元,换成陶土板就不是同一个东西了,不属于”合同已有适用价格”。当地同期有陶土板幕墙的成交价,算不算”类似价格”?施工方认为那只是别的项目,不该拿来约束本项目,坚持要重新组价。业主这边的意见也不是没道理,重新组价那 395 元里,措施费、管理费、利润、税金全按 anew 组了一遍,等于把原来合同里已经压下去的那部分利润又挣回来了。
为什么”重新组价”容易高
重新组价本身没错,怕的是组价口径。实务里组出来的价格偏高,通常是三个地方没扣:投标时的下浮率没往下走,合同约定的涨幅不认,人工按市场价而不是按合同价。举个对得上的数:这个项目投标时的主体工程下浮了 12%,重新组价时如果按当地信息价组完直接报审,这 12% 就等于白送出去了,3200 平方米乘下来就是好几十万的水分。
所以遇到重新组价,承包人应该做两件事:一是把原投标报价里可参照的部分尽量挂上去(比如管理费、措施费按投标价的比例下浮取用),而不是全部按市场价重来;二是把组价过程做成表格送审,每一项单价从哪来、依据是什么,让人一眼能验。这也是后来复核顺利的原因之一,业主看到有据可依的部分,砍的幅度就小了。
最后是怎么解决的
最后双方参照同期三个类似项目的实际成交价,取了 250 元一平方米结算,含让利,比施工方报的 395 元少了 145 元,比业主要求的 245 元多了 5 元。为什么最后能落在中间?因为证据是双向的:施工方证明了新材料的人工确实涨了,不能还按铝塑板那套工日;业主也提供了同期成交的参照价,说明 395 元里水分明显。双方各退一步,比诉讼省下来的时间和精力都不少。
这个案子给的经验挺朴素:变更争议拼的不是嗓门,是谁在事发当时就把该留的证据留全了。等结算时再翻旧账,十有八九说不清。建议做两件事:合同签订阶段就把变更估价的三条规则和下浮率怎么适用写清楚,越具体越好;变更发生的时候,按”先定口径、再算钱”的顺序走,别急着算钱。
需要说明的是,文中具体项目和数字是为便于说明做的处理,规则本身来自合同的通行约定,遇到实际项目还是要以合同文本和当地计价规定为准。
